| 一、 |
為使本系碩士在職專班學生瞭解取得管理學碩士(MBA)學位的各項條件,以及各項修業規範,特訂本修業規則。 |
| 二、 |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之修業年限,以一至六年為限。 |
| 三、 |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才能取得碩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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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修滿八科二十二學分必修課及成績均及格。必修科目為:國際企業管理(三學分)、管理經濟學(三學分)、國際行銷管理(三學分)、國際財務管理(三學分)、國際金融理論(三學分)、統計與計量分析及實習(三學分)、研究方法(三學分),論文寫作(一學分)。註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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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選修課需修滿十七學分,並且成績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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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須寫碩士論文,且口試通過,碩士論文為六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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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須修滿總學分四十五學分。 |
| 四、 |
入學前已在他校就讀碩士學位者,其原修習課程如與本系碩士班課程相同者可准予抵免,惟採計學分最高以十四學分為限。
入學前已在他校修讀學分班者,其原修習課程如與本系碩士專班課程相同且成績八十五分以上者可准予抵免必修三學分、選修六學分。
依本校建教合作暨推廣教育實施要點,在本校參加本系推廣教育學分班修習碩士班課程且獲有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若經本系碩士在職專班入學考試或甄試錄取,入學後其修習學分得最高准予抵免十八學分為限。 |
| 五、 |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應於修滿二十一學分後選定指導教授及論文題目,有關擔任碩士在職專班論文指導老師之原則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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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系專任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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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碩士在職專班任課教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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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師;每一老師指導在職專班學生以不超過二人為限 |
| 六、 |
碩士論文口試委員三至五人,校外委員須佔三分之一以上,指導教授列校外委員參考名單,由碩士論文委員遴選委員會遴
選後交系主任聘請之。指導教授為二人時,口試委員至少四人。 |
| 七、 |
碩士論文委員遴選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互選二至四人組成。 |
| 八、 |
論文之題目修改,內容之撰寫,應受指導教授之指導。指導教授之變更需經新任指導教授書面同意,並會知原指導教授後,送請系主任核定。 |
| 九、 |
第九條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每學期至多不超過十二學分,修課需經導師、系主任同意,俟選定指導教授後需經指導教授書面同意,送系辦公室簽章認證後方屬有效。 |
| 十、 |
碩士在職專班學生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具下列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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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修業一年以上,碩一必修科目均及格,成績為該班前百分之二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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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由本校相關學系及研究所教授二位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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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審查方式:提博士學位研究計畫書及英文口試。依學校規定提出申請,並召開系務會議審查。 |
十
一、 |
本規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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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j:必修科目 |
| 適用入學年度 |
修業規則 |
| 91-92學年度 |
| 三、 |
本系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必須滿足下列條件,才能取得碩士學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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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修滿六科十八學分必修課及成績均及格。必修科目為:國際企業管理(三學分)、管理經濟學(三學分)、國際行銷管理(三學分)、國際財務管理(三學分)、國際金融理論(三學分),研究方法與計量分析及實習(三學分)。 |
2. |
選修課需修滿二十一學分,並且成績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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